红牛商标被认定“归中国红牛所有”
泰国天丝和华彬集团围绕红牛商标的归属、红牛商标的使用纷争不断。2016年,泰国天丝挑起商标侵权诉讼,合资公司(中国红牛)仓促应战,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泰国天丝注册的17枚商标享有所有权。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中国红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所有权,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该判决并非红牛商标权属的最终结论。2019年,中国红牛的股东华彬集团依据合资合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在先使用的2枚商标(见下图)是中国红牛的资产、“归中国红牛所有”。最终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华彬集团提交的红牛产品的来源、红牛商标的来源、红牛商标使用情况及与天丝注册商标的关系等大量新证据,裁决认定“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中国红牛的资产、归中国红牛所有。

一、中国红牛实际使用的红牛简体字商标,与泰国天丝注册的红牛繁体字商标是两枚不同的商标,各自享有权利
从国家商标信息网站可以看到,泰国天丝自1994年开始就在中国申请注册红牛商标,但是在2017年泰国天丝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之前,其始终没有注册过中国红牛产品上实际使用的由双牛图形、“Redbull”英文和“红牛”简体字中文组成的红牛简体字商标。泰国天丝此前注册的一枚与红牛简体字商标最为近似的商标是由双牛图形、“Redbull”英文和“紅牛”繁体字中文组成的红牛繁体字商标。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书,中国红牛实际使用的红牛简体字商标与泰国天丝注册的红牛繁体字商标是不同的商标。即中国红牛使用的红牛商标并不是泰国天丝授权许可的红牛繁体字商标。由此可见,授权许可合同是否到期并不影响中国红牛使用红牛商标的权利。

此外,仲裁庭还进一步援引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文件规定,根据该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为简体字商标和繁体字商标是不同的商标。

二、中国红牛实际使用红牛简体字商标的时间早于泰国天丝注册红牛繁体字商标的时间,中国红牛有权持续使用
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中,值得关注的一个内容就是仲裁裁决认定中国红牛实际使用红牛简体字商标的时间早于泰国天丝注册红牛繁体字商标的时间。这一事实意味着中国红牛产品上实际使用的红牛商标不是来源于泰国天丝的注册商标。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在先使用的规定,中国红牛还可以继续使用红牛简体字商标。

三、中国红牛产品的商标依《95年合资合同》约定是中国红牛的资产,归中国红牛所有,因此中国红牛和华彬集团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不侵权
在厘清了中国红牛实际使用的红牛简体字商标和泰国天丝注册的红牛繁体字商标不是同一枚商标后,仲裁庭对《95年合资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合资公司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进行了认定,即中国红牛使用的红牛简体字商标是中国红牛的资产,属于中国红牛所有。

综上,泰国天丝用注册商标主张中国红牛和华彬集团构成商标侵权,但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书揭开了事实的真相。中国红牛自始使用的都是属于自己资产的商标,并没有使用泰国天丝的注册商标。由此可见,泰国天丝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起诉中国红牛商标侵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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